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 |
名 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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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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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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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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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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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陆丰市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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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陆丰市 |
地址 |
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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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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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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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一、非居民个人: (1)必报: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2.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 (2)条件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5.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6.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8.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9.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二、非居民企业 (1)必报: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条件报送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5.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6.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7.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8.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9.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10.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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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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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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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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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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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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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2.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不收费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3.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4.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5.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6.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7.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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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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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https://12366.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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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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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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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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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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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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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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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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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东省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0660-889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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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0660-3296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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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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